当前位置: 首页 > 公众参与 > 在线咨询 > 咨询热点 > 土地增值税
【土地增值税】A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方式到B公司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?
打印本页发表时间: 2017-08-18 10:40 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科 字号:
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5号)第四条规定:“单位、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、房屋进行投资,对其将国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、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”第五条规定:“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。”

因此,若A公司与B公司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,A公司符合改制重组将土地权属转移、变更到B公司的,暂不征土地增值税。

标签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  • 相关文章
  • 相关下载
回到
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