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规定,现将我市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,欠缴国家、地方税收200万元(不含200万元)以下的企业(单位)(见附件),且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
特此公告。
附件1.四会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名单(企业、单位)
2.四会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名单(企业、单位)
四会市国家税务局 四会市地方税务局
2017年10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