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((1986)财税地字第8号 )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公园、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,如影剧院、饮食部、茶社、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,应征收房产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