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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房产税】公园中的房产用于对外经营是否缴纳房产税?
打印本页发表时间: 2017-12-26 10:00 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 纳服科 字号:

答: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((1986)财税地字第8号 )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公园、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,如影剧院、饮食部、茶社、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,应征收房产税。”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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