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[(1986)财税地字第8号]第十条规定:“企业办的各类学校、医院、托儿所、幼儿园自用的房产,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,免征房产税。”